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14 18:50:11

【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发布(含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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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补偿合同并不在印花税的列举范围内,因此,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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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 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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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并决定该法自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就意味着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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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此次《印花税法》在税目税率方面的亮点包括:

1. 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4.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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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此次《印花税》的颁布从整体上适当简并了税目税率、减轻税负。

什么是印花税?

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其他税收相比,印花税是一种容易被忽略的税种。

印花税主要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印花税的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收对象主要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劳务用工合同、拆迁补偿合同等。

在现实生活中,税收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签订拆迁合同后,相关部门会给予被拆迁人一笔或大或小的拆迁补偿款。那么,获得拆迁补偿后,被拆迁人需不需要去税务局缴纳拆迁合同印花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进行征税,未列举的不需缴纳印花税。而拆迁补偿合同并不在印花税的列举范围内,因此,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当然,理清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属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问题后,如遇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还需要知道怎么做才能获得一份高额的拆迁补偿款呢?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空白协议”等现象的出现容易导致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大打折扣。可想而知,一份好的拆迁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是至关重要的。想要获得一份满意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一、合意

拆迁补偿协议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份交易合同。既然是合同,就要具备合同特征。即需双方合意。

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意,是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过和平、合法的谈判方式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对等的条件交换。双方需要遵守的基本限度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即: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置换补偿确保不能降低被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

这就是说,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谈协议的时候,不能过度压低拆迁补偿款,也不能过分违背被拆迁人意愿。当然,被拆迁人也需要在合理限度内提出补偿条件,亦不可漫天要价。

二、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虽然是一份交易合同,但也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一方主体具有行政性。也就是说,整个拆迁补偿合同从一开始就存在“不对等”的客观因素。这反馈到实践中的现象是:有很多拆迁方利用职权向被拆迁人施压,被拆迁人经受不住强权的打压而签订“不平等条约”,拆迁补偿利益因此大大受损。

因此,为了保证合同签订的平等性,法律上便对拆迁方的签订协议主体进行了限定,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这些法律规定说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三、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可知,拆迁方通常是拟定格式条款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拆迁方事先制作好了协议书,一式数份,让各个被拆迁人签字。可想而知,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拆迁方的,虽然这并不合法。而在这样的格式条款协议内容中,基本上没有对补偿的支付方式和相关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一旦后期出了问题,被拆迁人就没有一个可依据的法律合同去找相关责任人,其损失也就很难弥补了。

所以,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里,一定要有相关违约责任承担内容的约定。如果在拆迁方拟定的补偿协议里没有该项内容,被拆迁人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另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附印花税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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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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