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明 发表于 2020-4-17 09:08:47

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税总函〔2015〕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4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迸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竟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诸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5年6月30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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