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11 01:45:11

推动政策落地增效 创新纳税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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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纪检组长魏荣军,他就区税务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相关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到15万元后,如何把握月销售额是否属于免税标准等问题做了交流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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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纪检组长 魏荣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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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魏组长,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请问咱们区税务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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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体验师
魏荣军
我们区税务局重点围绕政策推动落地和纳税服务创新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在推动政策落地增效方面
01
一是找准政策推送切入点
本着统筹兼顾、定向精准、全面覆盖的原则,对存量纳税人,开展“税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志愿服务,发放“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致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辅导可能享受疫情防控优惠政策的企业等六个待办事项与户管表相结合,由税源单位全面推进;对“增量”纳税人制定《新办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以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推送方式方法及归档要求,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02
二是紧扣政策宣传关键点
以税收宣传月为载体,紧扣“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主题,聚焦国家税务总局“四力”工作要求,制定税宣月活动方案,印制500余份宣传册及100余份税收宣传海报,入企业辅导,进社区、商超等场所宣传,让政策惠及更多纳税人、缴费人。
03
三是抓住政策辅导着力点。
线上打造以中国税务网络大学、钉钉、学习强国三个客户端平台为支撑,微信群、学习兴税为补充的网络知识课堂,利用好碎片化时间开展网络自学。线下重点针对税收一线工作人员,梳理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要点、难点,分批次开展培训。开展多期纳税人学堂培训,深度讲解税费优惠政策、“非接触”办税操作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最新的优惠政策,累计培训2000余人次。
在创新纳税服务举措方面
01
一是“非接触式”办税添力
严格遵循“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通过微信、QQ等途径大力宣传提倡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法,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开通“智税宝”平台,做好“零接触”办理发票代开与领用业务,尽量做到让纳税人足不出户、网上办理。2020年“非接触式”办税比例达到85.3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02
二是“一企一策”上门助力
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案和“六项专项行动”纳服工作举措,结合“三问一承诺”、纳税人大走访等活动,成立税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志愿服务队,制定“一企一策”服务方案,逐户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开展专人帮扶、诉求对接,发放为企业量身定做的“政策包”1000余份,以“私人定制”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难题,争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金牌“店小二”。
03
三是“多维多点”全面发力
采取“延期申报”、“容缺办理”、“预约急办”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全面梳理辖区内中小企业有资金诉求的企业名单,主动联合农业银行孝南支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线上银税互动”,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劲发展动力,2020年,我区税银贷纳税人有513户,贷款金额2.54亿元。开展两期“税务体验师”活动,聘用30名“税务体验师”,为改进办税服务献计献策。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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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您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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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减税费促复工复产
魏荣军
01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03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04
四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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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您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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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孝南区科技局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培训会
魏荣军
01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02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03
三是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04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05
五是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06
六是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07
七是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08
八是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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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到15万元后,如何把握月销售额是否属于免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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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鑫金属有限公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调研回访
魏荣军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按月15万或按季45万)。
分4种情形进行举例说明
01
一是月销售额中既有开具专用发票收入,又有开具普通发票收入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9万元。首先该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开具专票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由于开具专票和普票的收入合计为17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免税的标准,所以开具普票的9万元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02
二是月销售额中含有享受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收入
例如某批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份销售鲜活肉蛋10万元,销售矿泉水6万元。该纳税人销售鲜活肉蛋10万元可以按照《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该月销售额合计为16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所以销售鲜活肉蛋虽然可以免税,但销售矿泉水的6万元应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
03
三是月销售额中含有销售不动产的收入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烟酒14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35万元。该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为49万元,但按政策规定扣除了销售不动产的35万元后,其销售烟酒的14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只需就销售不动产的35万元按规定申报纳税。
04
四是月销售额中含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收入
例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50万元,其中含有支付给其他建筑企业的分包款3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该建筑企业差额后的销售额为15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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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时,其附加税费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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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银汉到中石化孝感分公司开展工作调研
魏荣军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时,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政策执行至2021年底)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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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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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恳谈会
魏荣军
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进项税。这里有个例外情形: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那么就只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了(即按1%抵扣)。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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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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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清明祭扫烈士陵园活动
魏荣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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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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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税法进课堂”活动
魏荣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1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02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03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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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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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宣化店全系统青年干部党史教育
魏荣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在个人所得税上适用何种税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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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农户自产自销如香菇木耳一类的农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魏荣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农户自产自销香菇木耳一类的农产品属于“四业”范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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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最新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魏荣军
2021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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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残保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魏荣军
2021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1
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1
二是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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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个人通过哪些途径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魏荣军
缴费人有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渠道可供选择,我们鼓励提倡缴费人通过线上渠道缴费。
线上缴费渠道
湖北税务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鄂汇办APP、微信、支付宝、几大商业银行APP(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邮储银行、农商行、湖北银行)。
线下缴费渠道
24小时自助办税大厅(长征路70号)、签约商业银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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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魏荣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额。简单概括就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2.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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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魏荣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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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企业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还能否税前扣除?
魏荣军
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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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孝感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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