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5 01:35:48

解读 | 《契税法》9月施行,税率不变原优惠延续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杂志社
夫妻过户与法定继承房产的相关契税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继续免征契税。
此前关于夫妻过户、法定继承房产的契税是怎样规定的,新政是否有所调整?北京市税务部门介绍,其实早在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就已经有了上述规定。
“关于夫妻过户、法定继承房产的契税规定,在《契税法》中提升了法律层级,可以更好地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也得以与《民法典》更好地衔接。”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称。
优惠政策范围适当拓展
那么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的变化在哪里呢?
对此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契税法》也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具体来看,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契税法》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还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申报缴税的期限也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届时纳税人只需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这更加符合目前北京市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方便纳税人一次性办结房屋交易、缴税和不动产登记等系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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