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6-3 10:05:05

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税收政策讲解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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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我市“走出去”企业共11户,对外投资区域覆盖6个国家和地区,其中,3户企业投资在澳大利亚,均为农业项目投资,因农业项目种植周期较长,加之疫情影响,目前3户企业尚未实现盈利。为在税收层面更好地助力企业“走出去”,现对澳大利亚税收政策进行重点解读。
一、澳大利亚概况和投资环境简介
(一)地理概况
澳大利亚全称为澳大利亚联邦,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等岛屿组成,大陆面积 769万平方公里,南北长约3,700公里,东西宽约4,000公里。按照面积计算,澳大利亚为全球第6大国,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与巴西。
澳大利亚由6个州和2个地区组成,即新南威尔士州(新州)、维多利亚州(维州)、昆士兰州(昆州)、西澳大利亚州(西澳)、 南澳大利亚州(南澳)、塔斯马尼亚州(塔州)、首都地区和北领地。
(二)政治概况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采用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国家行政机构——联邦政府,国家司法机构——联邦高等法院。此外,澳大利亚是英联邦成员国和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女王作为澳大利亚名义女王,其在澳大利亚的代表——一名联邦总督与六位州总督,也占据澳大利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联邦议会即由英女王(联邦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依照澳大利亚宪法,其联邦一级设有立法(参、众两院)、行政与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国家利益的一切事务;其下州级地方政府在宪法权利赋予下,同样配有州级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负责处理与地方有关的一切事务。
(三)经济概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实现了发达经济体最长连续增长纪录。2019 年,澳大利亚经历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森林火灾,烧毁面积约1260 万公顷,生命、房屋、牲畜和农业基础设施遭受重大损失。2020年,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增速同比下降约5%。
为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和家庭影响,澳大利亚政府采取果断行动,投入2590亿澳元为经济发展提供一揽子支持,约占澳大利亚全年 GDP 的13.3%。
(四)外交关系
澳大利亚是联合国创始成员,也是联合国经常性预算和维和预算的主要捐助者之一。参与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UN)、二十国集团(G20)、世界贸易组织(WTO)、东亚峰会(EAS)、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英联邦、经合组织(OECD)等。
澳大利亚致力于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促进和保护各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参与国际经济过程中,澳大利亚主张为澳大利亚及全世界的繁荣而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澳大利亚支持通过开展经济外交支持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持续鼓励投资及协助产业发展等。
1972年12月21日,中澳两国建立外交关系。自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顺利,两国领导人保持经常接触和互访;双边经贸关系持续、稳定发展。2015年6月,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澳自贸协定,于当年12月正式生效。2017年3月,两国总理在澳大利亚举行第五轮中澳总理年度会晤。2020 年11月,澳大利亚、中国等15国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五)发展规划
2018年1月,澳大利亚发布《澳大利亚愿景 2030:通过创新实现繁荣》,将其作为澳大利亚在全球创新竞争中繁荣发展的一项长期规划。在该规划中,澳大利亚将在教育、产业、政府、研发、文化等方面开展行动促进创新。例如,到 2030 年,澳大利亚将通过创新驱动实现经济增长和出口扩大,打造具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通过研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研发;通过出口市场发展项目为出口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出口活跃型企业和高增长型企业进行创新、拉动就业;扩大自由贸易协定签订范围,使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享受更有利的贸易环境等。
(六)投资环境
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发布的《2019年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显示,2019 年澳大利亚全球排名第9位,且过去 10 年始终保持在全球前10名,连续28年的经济增长使其成为外资企业青睐的投资目的地。
澳大利亚政府大力推行减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个税方面,澳大利亚政府拟在2024年至2025年, 将目前32.5%的个税税率调降至30%,从而使94%的澳大利亚纳税人可享受边际税率不超过30%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方面,即时资产减计标准由2.5万澳元提高到3万澳元,且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澳元的中型企业也可享受。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拟通过增加即期资产核销、扩大政府较低税率适用范围等方式,帮助企 业减少税收,并确保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在澳大利亚公平缴税,以维护税收制度完整性。
二、澳大利亚税收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税收体系健全,企业经营可能面临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外国居民预扣税、商品服务税、薪金税等。现重点介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联邦政府对澳大利亚境内企业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征收对象为澳大利亚境内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定义相对宽泛,指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澳大利亚,或企业在澳大利亚从事生产经营且其主要管理中心在澳大利亚,或控制表决权的股东是澳大利亚居民。针对上述居民企业,澳大利亚将对其来源于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澳大利亚境内,但在澳大利亚境内设有或将设有分支机构。针对上述非居民企业,澳大利亚仅对其来源于澳大利亚的营业所得征税。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信息,2019—2020财年,澳大利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7.5%~30%。
(二)个人所得税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为澳大利亚税法认定的居民,不论其所得收入源自澳大利亚境内或海外,均需向澳大利亚国税局申报。澳大利亚居民是指纳税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定居,或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澳大利亚居留183天以上,或参与澳大利亚当地养老金计划等。
2019年7月,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减免计划在议会通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案正式实施。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信息披露,2019—2020财年,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从0~45% 不等。如果居民年收入不超过18200澳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 180001澳元以上的居民,需缴纳 45% 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澳大利亚居民还需向澳大利亚政府缴纳2%的医疗保险费。
三、中澳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与澳大利亚于1988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为“中澳税收协定”)并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澳税收协定共二十八条,主体部分包括规定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四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最大,体现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目的和宗旨。
(一)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主要可以包括场所型常设机构(即管理场所、分支机 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林场或农场以及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工程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和服务型常设机构。
对于赴澳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是否按照中澳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直接影响中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的税收成本。因此,中国居民应当合理安排赴澳投资活动,有效利用协定的规定来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二)营业利润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七条,中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但中国企业通过设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澳大利亚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另外,在确定经营利润时,常设机构可以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规定,扣除与其营业相关的各项费用,但是,常设机构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等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关联方间借贷的利息等,都不允许扣除。
(三)股息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条,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投资的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根据澳大利亚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澳大利亚的股息所得,一般要按照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未有效利用中澳税收协定优惠,不表明自己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则会多承担15%的税收成本。若利息收入与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将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大利亚征收公司所得税。
(四)利息
根据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一条,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大利亚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若利息收入与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所得将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大利亚征收公司所得税。
(五)特许权使用费
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二条列举了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大利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中国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按其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中国居民应重点把握技术销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区分,其所得或属于营业利润,或属于财产所得,或者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
中澳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财产转让的征税权。如果中国居民转让位于澳大利亚的不动产取得收益的,澳大利亚有权向转让方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澳大利亚设有常设机构,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收益的,澳大利亚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中国居民转让其在澳大利亚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被转让澳大利亚居民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澳大利亚的不动产组成,澳大利亚有权征税。股权转让是中国居民退出在澳投资的重要途径,因此,中国居民应做好投资前的筹划工作,避免未来退出时付出沉重的税收成本。
(七)相互协商程序
中澳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主管当局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有效实施本协定规定的目的,可以相互直接联系。
四、澳大利亚税收抵免政策
(一)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居民企业必须按规定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申报并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允许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收入所缴纳的中国所得税,若申报的税收抵免额小于1000澳元,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若申报的税收抵免额超过1000澳元,抵免限额为扣除境外收入和相关费用后的应纳税额与按全球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差。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将不再进行结转或税收返还。
(二)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居民个人必须按规定就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申报并按照澳大利亚税法计算所得税,澳大利亚居民个人允许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收入所缴纳的中国所得税。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与企业税收抵免相同,超过限额部分将不再进行结转或税收返还。
(三)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款。
五、在澳大利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所属的居民国家与澳大利亚之间有税收协定并且为受益所有人,支付利息、股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澳大利亚企业就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如果澳大利亚企业超额扣缴预提所得税,澳大利亚企业或者境外受益所有人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一系列完成支付的资料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材料,申请退税。
另外,澳大利亚企业在对劳务性收入对外支付时,如果境外企业有澳大利亚商业号码,需按照 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若无,需按照46.5%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除非境外企业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按照其他税率进行扣缴。
申请按照其他税率扣缴时,境外企业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境外企业扣缴税率变动申请表,按照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供本企业信息、支付方信息、收入明细,以及年度收入和税款明细等信息,通过在线或者纸质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税务局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表进行批复,若批准,企业将会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支付人可以按照其他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澳大利亚居民企业可以向对方税务局提供税收豁免证明(Tax Relief Form)或者税收居民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y),就境外所得享受优惠税率。与澳大利亚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税务局会向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提供税收豁免证明表,居民企业需填写并取得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认证;与澳大利亚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税务号码、经营地址等材料,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证明开具进度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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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承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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