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 | 税收陪伴你长大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136_1622584855605.gif?width=800&size=2035786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小朋友们节日快乐鸭!童心未泯的大朋友们也快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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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江苏税务的“大朋友”们就行动起来了,开展“与税‘童’行”系列活动,寓教于乐,让小朋友们从小就树立起“努力学习税收知识,做好小小税法宣传员”的责任意识。这份税收礼物,请收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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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苏州税务
苏小税以手绘漫画的形式
带你盘点那些在孩子们背后
默默守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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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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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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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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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的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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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苏州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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