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六一|心系特殊儿童 传递税务温情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555_1622574310205.gif?width=544&size=441724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616_1622574310399.jpg?width=900&size=48173
-----正文-----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广元市利州区税务局积极响应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号召,组织15名共青团员、青年干部代表走进广元特殊教育学校,开展了“点亮星星·关爱特殊儿童”活动,为孩子们送去节日慰问品并开展互动联谊,把广元税务这份特殊的温情传递给这些特殊的学生。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905_1622574310558.png?width=1003&size=1373324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896_1622574311420.png?width=775&size=6087
当日下午,税务干部们参观了学校陶艺室、康复训练室等素质教育成果和硬件设施建设,欣赏了学生美术作品展、陶艺制作等,了解儿童关爱救助工作情况,并与孩子们开展了趣味游戏和体育活动,税务青年为孩子们表演了手语舞蹈《童心向党》,孩子用欢快的舞蹈《红》跳出对祖国的热爱和自豪,用纯真的笑容和真挚的情感,展现了小天使们“折翅不折志”的精神风貌,孩子们脸上都洋溢着开心的笑容,这次活动时间虽然短暂,但饱含特殊学校孩子们的童真童趣和税务干部的热情温情。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525_1622574311781.png?width=762&size=486353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912_1622574312526.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934_1622574312943.png?width=1080&size=1269334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113_1622574313759.png?width=663&size=486203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427_1622574314374.jpg
广元特殊教育学校创办于1989年,隶属利州区教育局主管,主要接受适龄残障儿童入学,对其实施教育、康复和培训,目前在校学生140余名,这些特殊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牵动着家庭的心,同样需要来自社会的温情关怀。在当前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利州区税务局了解到特殊学校的情况后,主动联系学校,开展关爱活动,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积极引领青年干部立足税务岗位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作用、贡献税务青年力量,进一步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党100周年。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443_1622574314647.png?width=1080&size=1199845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205_1622574315542.png?width=775&size=6087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为了使祖国的希望之花竞相开放,我们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为儿童的快乐童年贡献“税务”力量。
1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释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2
对小学、初中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释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
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释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素材来源:利州区税务局团支部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191_1622574315649.gif?width=640&size=10740
http://file.tax100.com/o/202106/02/230_1622574315766.jpg?width=1080&size=98033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