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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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出台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完全没有限制了吗?
答:虽然放宽了对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限制,但是并没有取消有关规定,而且是有条件的。即,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收汇”或者 “不能收汇”手续、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的,仍然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Q
问:出口退(免)税申报仍有期限吗?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
Q
问:超出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后,出口业务是否还需要进行出口免税申报?有何风险?
答:超出上述期限后,如果不能办理“收汇”或者“不能收汇”手续的,仍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将会被征税或者处罚。
Q
问: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受托方应在4 月15 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
Q
问:来料加工免税有条件吗?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Q
问:出口货物收汇有什么要求吗?
答: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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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拉尔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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