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相关附加费减免政策是否随之调整?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31/188_1622451045130.gif?width=750&size=34559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感谢您抽出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31/306_1622451045350.gif?width=16&size=1121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31/893_1622451045464.gif?width=16&size=1491·http://file.tax100.com/o/202105/31/614_1622451045657.gif?width=16&size=923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31/517_1622451045916.gif?width=16&size=1671来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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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核稿:李钰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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