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医药等五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可按月全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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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这个政策是对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以规定,将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按月退税范围扩大至所有先进制造业,并放宽退税条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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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增医药等五大先进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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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5大类行业分别是“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和“仪器仪表”。
二、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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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
取得留抵退税款不得叠加享受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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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
热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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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
问: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企业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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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
问: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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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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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问
问: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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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问
问: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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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问
问: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是否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所谓留抵,即当企业的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增值税退还留抵将符合条件的以前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不是无偿从政府取得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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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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