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期限延长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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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相关的一些优惠政策在3月确定延长执行期限,企业用好政策,不仅有助于添置设备扩大生产,还可以纾解资金周转压力。为此小编整理了此次延续执行的政策要点,帮助您了解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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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6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相关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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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A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可享受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新购进固定资产
Q
哪些形式符合“新购进”?
A
(1)以货币形式购进(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自行建造
Q
如何确定“单位价值”?
A
如果是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那么就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如果是自行建造的,那么就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Q
如何确定购进时点?
A
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二是除了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Q
如何确定一次性扣除的时点?
A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Q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与“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区别是什么?
A
(1)享受主体不同:疫情防控支持政策享受主体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单位价值要求不同:疫情防控支持政策购买的相关设备单位价值没有要求,超过500万元也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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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何办理?
A
企业预缴时即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Q
能否自行选择享受政策?
A
可自行选择。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小编在此敲个重点: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Q
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有哪些?
A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来源:姑苏区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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