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 01:51:27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鹤政规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鹤政规6号
全文有效
2018-9-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由18—6元调整为14—3元。其中:一等地税额标准由18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二等地税额标准由14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三等地税额标准由11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四等地税额标准由8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五等地税额标准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项目所在地税额标准。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鹤政发〔20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年税额标准
等级
等 级 范 围

每平方米
年税额
(单位:元)


二道街道口沿东解放路至市农行门前;大世界商场––新世纪广场––防疫站综合楼;新世界广场经华夏路至十七中门前道路两侧的范围为一等地。
14

煤气公司北侧铁路––长春路––天翔路––哈尔滨路––校园街––运输公司南––消防队––教育学院北––电业局南––禾友路南––热力公司––黎明小学––湖滨路––天水湖公园东––胜利桥––黄河路南––煤气公司北所圈定的范围为二等地。
10


兴山区沟南––岭北矿南露天坑西侧––南翼桥––居民区––铁道––建兴村––新兴村––跃进路––富力矿––南红旗路––光宇小区––麓林山变电所––热电厂北––铁道––工农小学––禾友路––六粮库––西解放路––铁道––工农洗煤厂––铁道––二粮库––兴山区沟南所圈定的范围除二等地外为三等地;
兴安区:兴建路三道街––兴建路二道街––北兴路––兴东路 –– 邮政街––兴东路兴东街––红兴路––兴西路––兴长路––供销路所圈定的范围为三等地。

8


兴山采石厂––岭北矿北露天南––新一矿露天西––新一四校东––东鹤路––兴华村––新一矿一中––南翼大弯道––南岗路––南山矿––南山路––跃进路––铁道––小鹤立河––麓林山东––煤泥沟––水源变电所––一砖厂北––水果站––石油公司油库东––兴山采石厂所圈定的范围除二、三等地外为四等地;
兴安区:兴西路––供销路十七道街––小市场路十七道街––兴安路––南红旗路––供销路––兴建西十二道街––兴建路街道办事处东路––北新路––邮政街––兴东路––北新路所圈定的范围为四等地。

5

除上述各等级外的土地均为五等地。
3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