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id_happytime 发表于 2021-5-25 09:45:09

一文全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文为您详细解读此项政策。
一、享受时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并未规定截止日期。
二、享受主体:当年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一)制造业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若《分类》由主管部门更新,则制造业范围随之而调整。
(二)收入总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关于新政享受程序:
(一)一项新的、重大改变——预缴时即可依法享受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办理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相应所得税账务处理
(一)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优惠政策),并未实际发生此项费用支出;会计上不对加计扣除本身进行账务处理,只对其影响企业所得税部分处理。
(二)加计扣除属于税法、会计永久性差异事项,不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例如:甲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全年会计利润2200万元(已经据实扣除“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200万元)。则甲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再加计扣除200万元(注:此加计扣除200万元只是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本身并未支出,不需要另作账务处理)。若无其他因素影响,则甲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以下分录合并全年数据反映。)
借:所得税费用 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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