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5-21 04:50:25

五月征期日历来了,这些政策请关注!

2021年5月申报期限至5月21日。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至5月31日。
请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21/602_1621543825043.gif?width=640&size=591533


需要关注的新政: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符合条件的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21/777_1621543825600.png?width=600&size=36191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五月征期日历来了,这些政策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