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安排】这个业务安排非常精妙,四重好处惠及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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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的第(三)点,从而认为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24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属于非经营活动。
税乎点评:
这个业务安排有以下四重好处:
1、租金只要比市场价低,就算是给员工带来了福利,增强了员工归属感;
2、不缴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员工根据租赁合同,还可以个税前扣除部分租金;
4、房产税计税方式的可能变化,带来税负节约的可能性。
转自:税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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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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