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答疑第十期】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照什么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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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办“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照什么方法计算减免税额?”等多个所得税相关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Q1.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Q2.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Q3.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Q4.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执行时间为?
答: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Q5.
个体工商户任何征收方式,都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吗?
答: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Q6.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吗?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Q7.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Q8.
个体工商户按照什么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答: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Q9.
个体工商户需将减免税额填入哪个栏次?
答:个体工商户需将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Q10.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提供减免税额的预填服务?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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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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