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日”来啦,关于旅游的这些税事儿您可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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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11个“中国旅游日”,今年的主题是“绿色发展 美好生活”。大家对旅游相关的税收知识可了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学习,助您出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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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篇
1.这些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2.提供旅游签证代理服务,增值税这样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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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篇
1.旅游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旅游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可享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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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篇
1.员工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这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收到外单位赠送的旅游服务,个人应该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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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收优惠篇
1.旅游行业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旅游行业有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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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税收知识之
热点问答
财务人员小李咨询
我单位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贵单位组织职工疗养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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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咨询
我公司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小陈,于五一期间坐高铁去外地商谈一笔业务。请问劳务派遣员工小陈的车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小陈的车票也是正常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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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会计问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外出旅游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旅游费,应根据其实际用途判定具体适用的所得税扣除项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疗养性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在福利费列支时,应附职工休假疗养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2)如为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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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问
旅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宣传费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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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问
我们全家去海南旅游,想去免税店购物,请问可以享受相关免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掌握了这些税收知识,
在这大好时光里,
爱生活的你,
有没有准备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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