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1-5-20 00:27:24

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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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感谢您抽出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20/785_1621441643599.gif?width=16&size=1121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20/849_1621441643708.gif?width=16&size=1491·http://file.tax100.com/o/202105/20/224_1621441643816.gif?width=16&size=923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20/527_1621441643921.gif?width=16&size=1671来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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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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