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贴】关于纳税信用评价这些误区您需要注意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字招牌,但不少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的相关政策可能还不是十分了解,甚至还存在着不少的误区,今天税小皖就带大家一起走出这些误区。http://file.tax100.com/o/202105/20/450_1621440322997.gif?width=320&size=24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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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新设企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自2018年4月1日起,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误区二
2020年直接判为D级纳税信用的,不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解析: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包括4项:1.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直接判D级。修复标准: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且一年只可以修复一次。
2.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直接判D级。修复标准: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直接判D级。修复标准: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4.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直接判D级。修复标准: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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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需要注意发生上述情况时,需要提供相关事件的证明材料以佐证非主观故意或者笔误等原因,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来维护企业的纳税信用。
误区四
我今年接受了税务检查,所以信用评价我肯定要扣分了。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这一行为不直接造成纳税信用评价扣分;经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才会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扣除相应分值。
误区五
我一年纳税也不多,所以我肯定评不上A级纳税人了。
解析:不少纳税人认为,入库税款的多少直接决定纳税信用评价的得分。这里我们来介绍一下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过程和依据。
根据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按月采集、记录和收集,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依据。这里采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入库税款的多少,并不直接决定纳税信用评价的结果,因此,税缴的少未必信用低,税缴的多未必信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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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浩男
审核:潘红兵 孙文进
来源:霍邱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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