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最新!河北2地发通告寻找……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780_1621432530572.gif?width=638&size=42151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最新疫情关注
大城
大城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寻人通告
5月14日,我县接到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送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李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王某某在我县活动,我县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多部门联动,对其行程轨迹进行排查。
经排查,王某某于2021年5月8日13时入住合肥市肥西维也纳酒店,与确诊病例李某某同时间段居住同一酒店楼层,5月9日7时退房离开酒店。
5月12日 8点10分乘坐沧州至胜芳大巴车(车牌号:冀JE9699)11点左右沿廊泊线在我县流源庄道口(廊泊线与京沪连接线交口处)长城石化大城加油站下车,下车后在附近包子铺购买包子,就餐后于12时08分乘坐8路公交车(车牌号:冀R00970D),路线途径:留各庄(始发站)—流源庄(途径站)—大城(终点站),经廊泊线转入永定大街在县四中路口下车,下车后返回瑞景家园家中。15时离开瑞景家园,骑乘共享电车至大城县汽车站, 15时50分乘坐胜芳至沧州(车牌号:冀JE9699)大巴车沿津保路途径大城离开我县。
请与王某某在行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立即主动与属地防控办或疾控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县防控办:0316—5585712
县疾控中心:0316—5522148
大城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6日
清河
清河县疾控中心关于我县1例安徽省核酸阳性病例吕某的密切接触者在清活动轨迹的通告
全县广大群众:
5月14日,接市疾控中心协查函:在我县清河城站下车的我县户籍郭某某和安徽省合肥市5月13日报告的一例新冠肺炎核酸阳性病例吕某曾乘同一次列车且同车厢。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查找该密接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经调查,郭某某在清活动轨迹如下:
5月10日乘坐K1071(14车厢13号上铺)次列车于16:06在清河城站下车,下车后直接穿过地道桥,到达出站口测体温、刷身份证出站;出站后乘坐孙某某的电动车回家;回家后与共同生活的孙某某前往自家地(距离村南约200米)浇麦地,期间找电工帮忙接电;晚19:00左右回家吃晚饭,此后未出门。
5月11日上午与孙某某去农田劳作;中午11:30在本村超市购买猪肉后和孙某某一起回家吃饭;下午13:30左右去农田劳作;晚上回家后,与孙某某及儿子一家三口、女儿一家三口一起吃晚餐,饭后儿子、女儿两家回各自家,此后未出门。
5月12日上午8:00吃早饭后与孙某某继续去农田劳作;中午在陈二庄农村集市的三轮车(流动)摊位上购买白菜;约12:00左右回家吃饭,饭后去农田劳作一晌;晚19:00回家吃晚饭后无外出。
5月13日上午 8:00吃早饭后与孙某某去农田劳作一上午,中午回家吃饭,下午二人继续劳作,晚上回家吃饭后无外出。
5月14日清早与孙某某去孙石佛村西2公里处的张屯老豆腐门店吃早餐,此后继续去农田劳作;中午12:20在杜林加油站购买机油;午饭后继续忙农活,其余时间未外出。
5月14日下午17:30郭某某被120救护车转运至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自诉无发热、干咳等症状,核酸检测为阴性。目前已对流调出的郭某某的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并开展核酸检测,服用预防性中药。
请在上述过程中与郭某某的活动轨迹有过重合的群众,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相关症状,请立即做好防护前往清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请广大群众安心工作和生活,不传谣、不信谣,继续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非必要不聚餐、不聚会、不聚集,科学佩戴口罩,积极接种新冠疫苗,早日建立免疫屏障。
清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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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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