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1-5-19 21:32:07

全国助残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看过来~



2021-5-16
全国助残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看过来~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963_1621431124315.jpg?width=750&size=52340
2021年5月16日是全国助残日,
是中国第31个助残日。
近年来,
残疾人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助力残疾人就业特别是扶持福利企业方面,
税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
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590_1621431124439.png?width=266&size=1260
?享受主体 ?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象定义
(1)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2)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876_1621431124595.png?width=266&size=1260
?优惠内容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税收援助
爱心助残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639_1621431124690.jpg?width=400&size=26290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558_1621431124904.png?width=266&size=1260
? 享受条件 ?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953_1621431125011.gif?width=750&size=34989
01
类型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不低于25%(含25%)
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
不低于25%(含25%)
不少于5人(含5人)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161_1621431125111.gif?width=750&size=34989
0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455_1621431125212.gif?width=750&size=34989
0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389_1621431125287.gif?width=750&size=34989
0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784_1621431125385.gif?width=750&size=34989
05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256_1621431125593.gif?width=750&size=34989
06
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助人为乐
助残为荣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497_1621431125827.jpg?width=628&size=43786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755_1621431125972.png?width=266&size=1260
? 享受范围 ?
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可享受与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扶残助残
有你有我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568_1621431126088.png?width=400&size=70700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759_1621431126218.png?width=266&size=1260
? 申请办理注意事项 ?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弘扬自强
传递关爱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681_1621431126319.png?width=480&size=160531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869_1621431126567.png?width=266&size=1260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ND—

来源:广州税务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全国助残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看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