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个税汇算来支招:“继续教育”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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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来支招
“继续教育”可扣除!
湘潭税务“个税汇算来支招”系列已推出两期,今天小编继续带大家了解“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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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了解的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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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可以扣除。
要注意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当年度可以扣除继续教育支出,而在后续年度还需进行培训或考试的相应支出,则不在扣除范围内哦!比如,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定期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接受培训等等,这些都不纳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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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但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在本人和父母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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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具体扣除时间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取得证书的时间以发证(批准)日期为准!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要注意的是,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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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时间
您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选择通过年度汇算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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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方式
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温馨提示
有纳税人朋友可能就要问了,凭证书定额扣除,那到底哪些证书可以扣除呢?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查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哦,具体路径为:关注“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选择“便民服务”专栏,点击“查看全部”—进入“常用服务”模块,选择“就业”—选择“职业资格查询”,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享受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须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名称保持一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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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办理小贴士
您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1.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自行申报;
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申报;
3.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报送给任职单位办理申报。
推荐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更简便、更快捷!
新增2020年度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如下:
1. 在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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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择扣除年度为【2020】后,选择【继续教育】;确认材料信息完备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进入“下一步”。
3. 确认本人信息,“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为选填,点击下一步;阅读完“继续教育填报提示”后,点击“我知道了”,进入“下一步”。
4. 填写继续教育信息,选择“继续教育类型”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选择“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录入当前继续教育证书发证日期、证书名称等信息,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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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020年度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如下:
1. 填写继续教育信息,选择“继续教育类型”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选择“学历(学位)学历继续教育阶段”为【纳税人取得的学历,如硕士研究生】,录入当前继续教育开始时间等,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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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扣缴义务人。点击“提交”,确认提示内容后,即可完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申报。
完成2021年度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如下:
1.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年后,点击【一键带入】,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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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开“待确认”状态的继续教育信息,核对信息后确认无修改的,点击【返回】。
3.确认信息后,点击【一键确认】,提示“如您2021年度存在已采集的信息,将会被本次操作完全覆盖,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认】,完成2021年继续教育信息确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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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类似的,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2.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 源:湘潭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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