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税云课堂线上宣讲 | 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236_1621426291603.jpg?width=788&size=46345今年4月是全国第30个税收宣传月,同时今年也是开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第二个年度。为了贯彻“税收惠民办实事,深化改革开新局”的税收宣传月主题,在我们的潭税云课堂线上宣讲节目中,将带大家了解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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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我们请到的嘉宾是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岳塘区税务局的
宣讲人:张梦嘉
本期主题是:
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点击视频,即可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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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如果选择从事个体经营,根据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以及财税1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在毕业所在年度内,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持人社部门核发并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即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湖南省内的扣减标准已由12000元提高到144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如果选择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5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税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大学生创业在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的简要介绍,大家可致电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政策详请,我们将竭诚为各位提供服务!希望能对创业路上的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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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湘潭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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