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社保】社保非税热点问题来了,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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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税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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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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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请问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期是什么时候?申报截止日期到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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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当月内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人社、医保部门一般每月20日左右生成应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为保障参保人权益得到及时享受,请于当月按时申报。
02
问:缴费人已经签订了社保费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的三方协议,但是社保费无法批扣或批扣失败,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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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请缴费人在客户端上检查确认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为“所有批扣”或“费批扣”,且状态为“验证通过”;其次确认银行账户正常并余额充足;最后确认客户端上关联的户籍是否正确且医保及社保部门已推送应缴费单据。如一切正常,可登录客户端自行扣款。如仍无法扣款,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系统原因。
03
问:我登录广西税务用人单位客户端(社保费专用)提示“三方协议非网签批扣确认列表“,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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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进一步保证三方协议信息正确率,确保用人单位批扣缴费准确无误,税务部门为在办税服务厅签订三方协议的单位提供审核确认平台。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自动弹出已签订的三方协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无误”或“去修改批扣标志”操作,如关掉页面未确认或未修改,重新登录后再次弹出。该功能于3月11日上线使用。
04
问:广西税务用人单位客户端(社保费专用)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约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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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目前客户端仅支持银行开户户名与单位名称一致时的三方签约。若不一致,请打印纸质三方协议书前往银行验证,然后在本系统对该协议发起验签。
(二)系统支持广西区内跨市的银行账号网上签约三方协议。建行跨市签约的,银行营业网点必须选择费款所属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营业网点;工商银行跨市签约的,请打印纸质三方协议书前往银行验证,然后再本系统对该协议发起验签。
(三)具体操作步骤请查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05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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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含)至1.5%(不含)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遭受重大直接经济单位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停产或亏损单位减/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第七条规定,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6
问:2021年是否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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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07
问: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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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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