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826_1621420929175.gif?width=638&size=968880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676_1621420929607.png?width=483&size=2279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398_1621420929792.gif?width=450&size=25437
点分享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830_1621420929925.gif?width=304&size=21311
点点赞
http://file.tax100.com/o/202105/19/312_1621420930044.gif?width=393&size=23283
点在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