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 01:13:26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4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64号)文件精神,加强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大连软件产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6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以下称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软件企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经信委是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四)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
第五条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市经信委。
第六条 委托大连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软件企业认定的业务支撑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相关的咨询、培训以及材料初审工作。
第七条 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鉴证,并对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数据依据财税27号的要求进行专项审验,审验后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必须符合财税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在“大连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网上办公系统”或“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 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产品包括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列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开发者、登记号。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要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五) 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 企业上一年度的职工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博士、硕士、本科及专科)、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当月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专项审验报告,其中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分别按照财税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说明;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开展软件企业认定或 年审工作。
(一) 预申报。企业登陆网站后填写相关内容提出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进行数据审验,其中年审不需要预申报。网站网址:soft.jxw.dl.gov.cn。
(二) 数据审验。企业向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交相关财务数据材料,中介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验,出具专项审验报告。
(三)申报及初审。企业整理完审验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后在网上提出申报。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四) 现场审核。市经信委和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联合进行现场审核,其中年审不需要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针对材料的真实性、办公场地、软硬件支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
(五) 认定审批。市经信委结合现场审核情况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六) 公告备案。依据审批意见,市经信委将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备案。公告网站网址:www.chinasoftware.com.cn,企业可在网站查询公告结果。
(七) 颁发证书。市经信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下发文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三章 认定时限
第十一条 企业认定需要提供当年三个月以上的数据进行审验,数据不足三个月的,需要提供上年度数据。企业年审需要提供上年度数据。
第十二条 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软件收入比例进行审验,审验后出具专项审验报告。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工作。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时间为每年的3至12月份,每月认定1批。每月15日为当月材料截止受理日,15日后受理的材料归入下月。认定受理日结束后,市经信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依据年审通知开展年审工作。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年审时间为每年1至4月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需要在2月底前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下列时限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申请。
(一)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原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011年1月1日前成立但未认定的,须按照新办法进行认定和年审,并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二)2011年1月1日之后至2013年4月1日之前按照原办法完成认定的,须按照新办法进行重新认定或年审,才能继续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在认定或年审工作结束后,将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名单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备案,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依据公告备案情况,下发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文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同时将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第十九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期7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提出异议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经信委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法人变更等相关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变更申请。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市经信委将软件企业变更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开展软件行业统计年报和月报工作,按时报送运行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一) 在企业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 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 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 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文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其中副本标注年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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