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5-19 18:26:51

根西岛将经济实质要求扩展到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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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News Service
12 May 2021
IBFD高级研究员Mery Alvarado报道

为履行向欧盟企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做出的政治承诺,根西岛税务局发布一份文件,宣布经济实质要求(此前相关报道,请参见IBFD于2018年12月17日的新闻)将适用于自2021年6月30日开始存在且会计期间始于2022年1月1日的合伙企业。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将适用针对会计期间始于2021年7月1日的经济实质法。

“合伙”这一术语包括:
- 在根西岛成立的普通合伙;
- 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
- 有限责任合伙;以及
- 在根西岛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和营业活动所在地均在根西岛的外国合伙。

经济实质要求将适用于开展相关活动(即无法证明风险不存在的活动)的所有合伙企业。豁免范围仍在与欧洲委员会商讨中(如国内合伙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实际管理的合伙企业等)。

在合伙企业中从事相关活动的合伙人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因为此要求仅对合伙企业这一层面进行评估。

对合伙企业适用经济实质法,将会给这些企业的申报要求带来一些改变,具体包括:
- 所有合伙企业(包括外国合伙)必须在根西岛税务局注册登记;
- 所有合伙企业必须进行年度申报,以确定这些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经济实质的相关信息;
- 合伙企业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将与企业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日期相同;以及
- 强制性要求合伙企业在线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附上财务报表。

合伙企业的经济实质申报表将与企业的经济实质申报表大体相同。对于未能遵守经济实质要求的现行惩罚措施,也将扩展到合伙企业。

经济实质法不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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