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4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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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4月④)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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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餐馆,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正常缴纳了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还能补充享受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2021年1-2月提供餐饮服务,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在7号公告发布前,你公司已经就应予免税的餐饮服务收入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可以抵减你公司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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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项政策还会延续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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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经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电子出版物,能否享受出版物先征后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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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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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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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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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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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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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疾人员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何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残疾人员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具体操作分为以下几步:
(1)该残疾人员工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中添加“残疾可享税收优惠情形”信息进行税收优惠减免备案;
(2)企业办税人员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维护该员工信息时需要勾选“是否存在残疾情形”并填写残疾证号;
(3)企业办税人员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综合所得申报】-【收入及减除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该人员收入信息,并据实填写【减免税额】,保存后返回【税款计算】计算税款,最后在【附表填写】-【减免事项附表】找到该员工信息,选择减免事项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填写减免税额并保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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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人员采集模块维护个人信息?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维护个人信息时,应先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申报管理】-【投资者信息】点击“更新”更新投资者信息,然后返回【代扣代缴】-【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据实填写更新到的投资者信息并报送,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信息”有以下区别:
(1)纳税人在该单位需要申报工资薪金和经营所得,那么需要将【任职受雇类型】选择为【雇员】;
(2)纳税人在该单位只需要申报经营所得个税,那么【任职受雇类型】应选择为【其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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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刘咏芳 刘雪珂
审核:顾军明 侯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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