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保金政策汇编
目录:1楼: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
2楼:福州/泉州/厦门市残保金审核和征收时间、办理条件、计算方式
3楼:残保金申报方式、所需材料及申报审核流程图
4楼:现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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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及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4.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7.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地方政策
1.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
2.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41号)
3.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务指南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126号)
5.关于印发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6.关于2021年申报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福州市/泉州市就业安置比例为1.6%;厦门市就业安置比例为0.8%。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申报时间福州市/泉州市的申报期限为每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厦门市的申报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条件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福州市残疾人到手工资≥1800元;泉州市到手工资≥1720元;厦门市到手工资≥1500),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贵州省残保金计算方式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福州/泉州: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厦门: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本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保障金。 福建省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申报审核认定(文末支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务指南”下载)
一、申报方式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报2.登录http://cbjsb.1203.org申报
二、审核认定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需提供申报审核材料1.填写完整的《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2.所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时提供);3.所报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仅首次申报时提供);4.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5.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等材料。
四、审核认定程序1.次年4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申报审核期,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县级(含)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同级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或登录http://cbjsb.1203.org申报。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的,经核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除无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申报审核流程图●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首次)(现场办)流程图https://file.tax100.com/oo/forum/202107/26/154929oo5o1d37p7g5gzz9.jpg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首次)(网上办)流程图https://file.tax100.com/oo/forum/202107/26/154930njghojjogzgbql6o.jpg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非首次)(现场办)流程图https://file.tax100.com/oo/forum/202107/26/154930yecxgnenclsz3y4g.jpg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非首次)(网上办)流程图https://file.tax100.com/oo/forum/202107/26/154930qb00a0b0lp495n20.jpg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税务申报审核流程图https://file.tax100.com/oo/forum/202107/26/154930t48adfglf8wr8w4a.png
【依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务指南
现行优惠政策
1.分档减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减免、缓缴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闽财税41号)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5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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