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1-4-29 10:00:44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切实做好留岗留居过年外来务工人员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切实做好留岗留居过年外来务工人员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措施的通知》(内防指发18号)精神,切实做好留岗留居过年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引导
(一)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就地过年。要深入用工企业和社区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响应党委、政府防疫号召,留居在就业地和求职地过年,非必要不返乡,隔断疫情传播途径,为自己、为家庭、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引导用工企业稳岗留工。鼓励、倡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实行错峰休假、弹性休假、就地休假等方式,灵活调整工作、休假时间,保障留岗过年外来务工人员休息休假权益。对响应号召留岗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采取派发“留岗红包”、“年货礼包”、安排文化娱乐活动等措施,促进以岗留工、以薪留工、以情留工,保障留岗过年外来务工人员平安快乐渡过春节。
二、强化就业服务
(三)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各类用工企业对调休不歇班和留岗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精准化、针对性培训服务,开展灵活多样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努力实现“留岗一人、培训一人”。同时,可根据留岗外来务工人员意愿,由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工匠精神、法律道德、质量意识、安全生产、环保和健康卫生等培训。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四)积极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留岗、留居人员通过线上培训平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通过自有网站,对留岗外来务工人员开展转岗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也可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签订线上培训合作协议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为企业提供组班定制功能,便于留岗外来务工人员线上学习。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五)加强留居人员就业服务。面向求职登记的留居过年外来务工人员,要积极回应培训就业诉求,广泛征集企业用工信息,通过“四位一体”就业服务平台、手机APP、微信平台、电话告知等渠道,有针对性地提供至少3次以上职业培训和岗位需求信息,推送至少1次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推荐至少1个适合的培训项目。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维护合法权益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妥善协商处理春节期间工作、休假及加班问题,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提供服务。
(七)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月12至14日,用人单位安排留岗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用人单位安排留岗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2月11日至17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留岗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的,应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不定期深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排查,督促用人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从稳生产稳就业的角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留岗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对侵犯留岗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要坚决责令改正;对已给留岗外来务工人员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督促用工单位限期补偿。
(九)畅通调解争议渠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尽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简化通知送达程序,落实简易处理规定,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等措施,将相关案件审理期限尽量缩短。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担当,将做好做实留岗留居过年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稳就业的重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调度推进,全方位推进工作落实。
(十一)强化服务保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及时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惠企惠民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以工代训”,以技能稳定职工队伍。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申领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研究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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