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一文深度了解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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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报告是反映跨国企业在所有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范围内,全球收入分配、纳税情况以及各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经济活动指标的信息报告。本文将以BEPS行动计划第13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依据,介绍国别报告的构成特点以及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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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门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要求,作为我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的,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应纳入国别报告的是最终控股企业控制的所有实体,包括纳入合并报表的实体、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实体、独立核算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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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的报送主体
如果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那么该居民企业就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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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送途径
我国符合国别报告报送要求的最终控股企业,应当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时填写其中的国别报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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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内容
国别报告由三张表格构成,其中主要是以下两张表格:一是《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披露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收入、利润、人员分布等情况;二是《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披露各成员实体的注册地以及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性质。
报告主体在填报国别报告时应始终确保各年度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对于由于各国或地区之间会计准则不同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最终控股企业应在《补充信息说明表》中对填写国别报告所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
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1)“国家(地区)”,即税收管辖区。最终控股企业应当列示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全部税收管辖区。税收管辖区是指拥有财政自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通常是以国或关税区作为区分。例如,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虽然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是这两个地区是两个独立的关税区,在国别报告中应分别列报。
(2)“收入”。在国别报告中“收入”一项应填写的信息包括,跨国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税收管辖区内与非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方的交易总额;收入类型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但不应包括股息红利收入。
(3)“税前利润(亏损)”。在国别报告中,最终控股企业应当披露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区内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税前利润包括所有非常规的收入及费用。通常,税前利润=营业利润+利得-损失。
(4)“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成员实体向其所属税收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及其他税收管辖区的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现金税款。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向本企业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5)“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求确认的一项计提费用,不包括递延所得税及尚未确定的税务事项的计提金额。通常,所得税费用=应纳所得税额+/-递延所得税。
(6)“注册资本”。国别报告中,注册资本根据各报告主体的经营登记证书进行填报。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注册资本由构成常设机构的法人实体进行申报,除非常设机构所在地对注册资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7)“留存收益”。国别报告中,留存收益根据各报告主体会计年度结束时点的留存收益总额进行填报。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留存收益由构成常设机构的法人实体进行申报。
(8)“雇员人数”。国别报告中,雇员人数应披露税收管辖区内全职雇员人数总和。雇员人数可以根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进行披露。不同税收管辖区在雇员人数的计算标准上应该一致,并且每年沿用相同的标准进行披露。
(9)“有形资产”。国别报告中,有形资产应当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作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区内有形资产账面净值的总额。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有形资产应根据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的税收管辖区进行披露。
2、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
最终控股企业应根据各税收管辖区内成员实体名称列出所有相关税收管辖区内构成居民企业的实体名单。常设机构根据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收管辖区进行列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国家(地区)所有居民企业成员实体的全称。常设机构填报其所属居民企业名称,并注明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如XYZ公司在A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填报XYZ公司——A国家(地区)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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