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 00:52:3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辽地税发4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辽地税发4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1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11号)公布的项目中,涉及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1项是我省地税机关的审批项目。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取消1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该项目不是我省地税机关的审批项目。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总局通知精神和省局有关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单位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要按照省局减少环节优化流程的部署,提高工作效率;要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要求;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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