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4-29 04:10:08

【助力残疾人事业发展】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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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Q:我是一名企业主,能否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但是享受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QUESTION 2
Q:我是一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企业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所安置残疾人的工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QUESTION 3
Q:我是一名企业法人,我听说安置残疾人就业还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你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则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QUESTION 4
Q:我是一名企业财务负责人,我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吗?
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UESTION 5
Q:我是一名企业负责人,听说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还有补贴?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即1.5%)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残联部门给与补贴;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与超比例奖励。

QUESTION 6
Q:我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安置的残疾员工经常咨询有没有个税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当然有啦,如果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且你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动所得的,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上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办理退税。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具体减征幅度如下: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级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减征比例
1 不超过5000(含)元的 100%
2 超过5000元至20000
(含)元的部分 50%
3 超过20000元的部分 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贾汪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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