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4月23日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按月纳税的纳税信用为A级的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违章违规行为,也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该企业2019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4月末至9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分别是19万元、28万元、13万元、35万元、58万元、62万元,2019年4月-9月已抵扣进项税金为25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9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5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为2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可否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并说明原因。
(2)计算该企业进项税构成比例。
(3)该企业能否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并说明原因。
(4)计算该企业申报的留抵退税,并说明具体申报时限。
【答案及解析】(1)该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理由: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分别为9万元、18万元、3万元、25万元、48万元、52万元,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2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并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2)进项税构成比例=(190+35)/250×100%=90%
(3)该企业不能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因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装生产企业不属于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企业。
(4)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62-10)×90%×60%=28.08(万元)企业可以在10月15日,前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8.08万元。
【相关链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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