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4-26 03:40:16

非居民企业必看!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划重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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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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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您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已经开始,在此,我们有一些温馨提示,请您查收。
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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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亏,均应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下两种情况可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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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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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什么时候应该完成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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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在哪里可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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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或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非居民套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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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情况说明等附报资料点击画圈处链接,进入上传页面进行报送)
汇算清缴需要报送哪些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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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2019年第16号公告)中规定的报表进行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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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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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在年度申报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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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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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其他相关事项您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汇总纳税事项您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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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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