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个“人才日”:引进高层次人才 税收有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104/25/684_1619334324722.gif?width=680&size=168062据悉,从今年起,贵州省将每年4月第4周的周五定为贵州“人才日”。今天是贵州省首个“人才日”,以“人才大汇聚 共赢高质量”为主题的第九届线上线下
贵州人才博览会即将开幕。
为了让贵州成为全国最有吸引力、凝聚力的人才高地之一,税务部门努力为来黔创新创业的人才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那么,贵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有什么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
01
在贵州就业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符合政策规定所得的工作人员
【享受条件】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
【优惠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02
在贵州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符合政策要求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符合要求的奖金的工作人员
【享受条件】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优惠内容】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03
在贵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符合政策规定补贴、津贴的工作人员
【享受条件】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优惠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04
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享受条件】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优惠内容】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7号)第一条
05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
【享受条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优惠内容】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三条
06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
【享受条件】
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优惠内容】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二条
07
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奖金的特聘教授
【享受条件】
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中,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作为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将获得由教育部会同李嘉诚先生审定并公布的每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人民币。
【优惠内容】
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632号)
08
外籍个人取得符合政策条件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取得文件规定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一)来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
09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10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80号)第一条
11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80号 )第二条
12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13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来源:遵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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