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热点问题解答
http://file.tax100.com/o/202104/25/433_1619330707786.png?width=640&size=7426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予以解答,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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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但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销售不属于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的货物、劳务或服务(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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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
若操作人员已经完成实名认证,可通过短信登录进行变更,无需扫脸。若未进行实名认证,可以通过移动办税app实名认证后办理,在办理实名采集的过程中需要人脸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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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①机动车生产企业、②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③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①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②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
③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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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①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②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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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遵循哪些规则?
①遵照“一车一票”的原则,按整车全部价款如实开具,不能分拆价款开票。
②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后,需要将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关联匹配,未关联的,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③机动车经销企业和进口企业销售机动车必须有购进(进口)信息方可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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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废么?
不允许手工作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只可对原票冲红。
空白发票、红字机动车发票和验签失败的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手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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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体分三种情形:①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②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③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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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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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开票端何时升级?
本次升级采用定向自动升级。需要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配合开机联网才能完成自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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