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办理广州市本级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有当年财政安排的预算项目;
2.申请用款项目已下达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3.申请单位已向广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以下简称支付分局)申请数字证书;
4.申请用款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四、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申请单位登录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
2.《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
(二)分类用款申请所需材料
1.货物、服务采购类用款:
▲首次请款时提交:
(1)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采购结果公告复印件(达到政府采购起点的提供);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文件复印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提交);
(3)合同复印件,其中:协议供应项目提供在协议采购平台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采购合同或结算单,电子商城项目提供在电子商城平台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采购合同;
(4)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5)进口产品审核意见复印件(涉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提交);
(6)保密项目的证明材料(涉密项目提交);
(7)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审核意见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信息化项目提交);
(8)配备小汽车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纳入定编管理的汽车采购项目提交,登录广东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网页打印);
(9)《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复印件(车辆租用项目提交);
(10)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需提交相关说明);
(11)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合同进度款、结算款申请时提交:
(1)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
(2)补充合同复印件(签订补充合同的项目提交);
(3)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如质量保证金保函;
(4)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需提交相关说明);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工程类用款(包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用款)
▲ 首次请款时提交:
(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2)工程概、预算文件复印件(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提交工程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其中中小型房屋建设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交概算审查备案资料;市财政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提交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复印件);
(3)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gdzbtb.gov.cn)或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的中标结果复印件(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提交);
(4)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采用非公开招标项目提交);
(5)合同复印件;
(6)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如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复印件等;
(7)收款人为外地来穗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的,应提供该企业在广州市预缴增值税款的完税凭证;
(8)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提交相关说明);
(9)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时提交:
(1)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复印件(涉及变更审批项目提交);
(2)补充合同复印件(签订补充合同的项目提交);
(3)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如质量保证金保函;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工程结算评审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6)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有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涉及自筹或配套资金投入的“拼盘项目”提交);
(7)收款人为外地来穗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的,应提供该企业在广州市预缴增值税款的完税凭证;
(8)相关付款票据复印件(无法提供时提交相关说明);
(9)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和未涉及具体采购、工程内容的补助类用款:
(1)资金安排批文复印件;
(2)涉及各种规费开支的,需提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收费通知,无收费通知的提供能证明其收费合法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建设单位与收费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涉及还本付息支出的,需提交借款合同、银行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及用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复印件;
上述3类分类用款申请如涉及归垫支出,需提交资金垫付情况说明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单位需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政集中支付审核专用章。
五、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8楼。
六、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七、联系电话
审核一科:38923821 支付科:38923841
审核二科:38923825 会计科:38923812
审核三科:38923833 投诉电话:38923852
八、办理流程
符合要求的用款申请,自收件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
(一)收件
支付科收到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办理收件确认。
(二)受理审核
审核科经办受理、审核用款申请,经审核科科长复核后,送分局领导审批。
(三)支付
分局领导审批通过的用款申请,由支付科将支付指令发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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