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4-17 02:10:05

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税务处理应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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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金三银四”招聘季,不少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做出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增加员工隐性福利的承诺。此时,如果税务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如何最大限度的用好用足政策,成了企业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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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A公司2019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400万元。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公司保费支出在福利费科目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亦未计入职工个人收入总额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相关涉税处理业务违反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被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扣)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决定。不仅企业遭受“损失”,职工个人也因年终综合所得汇缴申报不实,被税务机关通知依法进行更正申报,把好事儿办“坏”。
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于符合规定的补充保险如何税前扣除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另外注意,若仅为部分员工(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即对允许扣除的基本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外的所有商业保险,一律不得扣除,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增计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

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其中: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
对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在按照报备批复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分配时,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当期社保缴费工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应将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填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其他扣除”栏目的“年金”项。超过规定标准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商业健康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另外特别强调了公告中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从以上规定可知,对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按照相应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为每位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企业赶紧对照自查起来,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顺利完成所得税汇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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