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级国有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
对本级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
二、符合《通知》中第三条、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应于 12 月 5 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交易规则、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等材料。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择优选择我省承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向财政部推荐具有承办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
三、地方金融企业应在确认承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并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20 年 11 月 23 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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