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1-4-16 10:05:13

便民办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期延长,怎么申报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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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7号公告,对部分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予以延长,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几个小问答,提醒大家关注一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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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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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1月和2月已经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处理?
答:2021年1月1日至优惠政策延长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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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是否也需要申报?
虽然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但缴费人还是需要按时按规定完成费款申报。具体申报路径如下:

Step1: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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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找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点击“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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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3:将计费收入填入“应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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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含税)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本就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对于此类纳税人,应将计费收入填入“免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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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1.《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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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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