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黑名单”系列知识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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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施行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积极推进税收“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发挥褒扬诚信纳税、惩戒失信企业的作用,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持续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我局现将有关知识整理如下:
税收“黑名单”系列知识问答(一)
Q1
哪些案件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将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Q2
税务机关对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那些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Q3
税收“黑名单”公布期限?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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