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问答 | 车船税政策小贴士,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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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前沿科学技术应用,汽车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购买汽车的市民越来越多,咨询相关税收知识的市民也越来越多。今天,六六推荐两则问答小贴士,来了解车船税政策相关的税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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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1
个人购买车辆,如果车辆的实际使用地和上牌地不在一个城市,车船税是否在车辆登记地征收。
问:“我购买的车辆,现在已经在我的居住地南京上过牌,但是这辆车的实际使用地在镇江,并且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并由当地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那么车辆登记地的南京主管税务机关还需要征收该车辆的车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如果发生了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
该纳税人如果在车辆的实际使用地镇江,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并且已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就不再需要向车辆登记地,也就是南京主管税务机关重复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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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2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已缴纳的车船税能否退还。
问:“我最近购买了一辆新车,在使用两个月以后,就发现车辆的刹车失灵,经过多次维修,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经销商判定是属于质量原因,需要退回生产广家处理,请问我当年已缴纳的车船税能退还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的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因此
该纳税人的汽车被退回生产广家或者经销商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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