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税务监管执法、税法中准用性规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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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税务系统启动“民法典全员学习”活动。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银海区税务局干部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民法典。梁超霞 张鲲翼 摄
民法典对税务监管执法的影响
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
关于保护范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信息处理者对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信息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尤其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需要参考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研究扩充。
关于处理规则。从税法规定来看,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权的处理规则,尚不能与民法典的保护有效衔接,税务机关各种具体信息处理行为程序不够明确,相关责任追究、纳税人权利救济途径不够完善。建议在税收立法中,一是明确涉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客体。统一税收法律法规中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明确界定作为个人信息权保护客体的个人信息在税收领域的内涵、外延,使保护范围与民法典相衔接,避免由于概念不周延导致的侵权风险。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各种具体处理行为的界限范围。完善税务机关收集、存储、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程序规定。同时,明确各种具体处理行为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方式,将数据安全、信息保密等要求融入具体程序性规定。三是完善保障纳税人个人信息权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侵害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权利救济途径作出具体规定。在征管实践中,还要重视对税务人员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警惕不作为、慢作为造成的个人信息侵权,慎重考虑个人信息使用限度等。
继承编的涉税条款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民法典继承编有4个条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直接涉及税收。这些条文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中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明确了清偿顺序和免除清偿义务的情形等,有利于保障税收债权。税务机关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税款清偿要以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为前提;二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以取得的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为限清偿税款,在遗产不足以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其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需要遵循民法与税法关于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税法中准用性规则的影响
民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包括税收征管法在内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援引上述原单行民事法律名称的,应修改为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王芳 | 责编:杨凯 | 审核:程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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