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4-3 02:50:07

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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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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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
遵从风险提示
常州市税务局将优化企业所得税服务管理工作作为提升纳税遵从的主要措施。2021年,我们梳理并归纳了近年来我市在管理实践中发现并应对的典型风险,向纳税人发布促进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希望各纳税人予以重视,在加强税企沟通的同时,强化税务内控管理,提升自我遵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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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应匹配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而在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现提醒如下:企业申报时应关注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的逻辑匹配,确实小于的应准备好确切、合理的证据材料备查。
二、取得政府补助等财政性资金应审慎涉税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在管理实践中,部分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等,在能不能做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了选不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疑问,现提醒如下:
1
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且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计入收入总额,如果企业财务上按递延收益等作账务处理的,应作纳税调增。
2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专项用途是科研经费的,企业可以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相应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也可以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相应的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3
企业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时,对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等,企业可以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但相应金额可以收入总额中扣除后计入总收入中,也可以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相应金额计入总收入。
三、关注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在管理实践中,部分企业也存在虚构、随意调整发放工资税前扣除的情况,现提醒如下:
1
企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且该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2
企业会计计提了工资但在次年汇缴前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缴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3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4
万万不能冒用自然人身份虚构职工、虚列工资。
5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四、关注营业外支出中不得扣除的项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含的项目比较多。建议企业汇算清缴前,要厘清营业外支出项目,了解组成结构,合理区分其中能税前扣除、有条件税前扣除和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并及时做好相关涉税处理,具体提醒如下:
1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2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非正常损失,要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否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相关证明材料要留存备查。
五、发生支出收受发票要审核发票的合规性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的,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收受虚开发票的情况,那么无论交易真实与否,也无论企业是善意还是恶意,除非符合规定换开合规发票等,对应的支出项目不得税前扣除,这会大大提高发生实际支出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建议企业要加强内控,重点对取得发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相关提醒如下:
1
审核并留存备存与发票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发票开具方要与货物流、资金流相匹配,尤其是资金流,强烈建议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2
应在支出发生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发票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在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换开发票的,可提供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六、准确归集核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但企业所得税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企业会计归集的研发费还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将主要差异提醒如下:
1
企业委外研发,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对其中受托方在境外的,上述委托方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应直接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的的,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扣减已归集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5
企业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不得加计扣除。
6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高新技术企业要提高税务管理的合规性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是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激励效应最大的优惠政策之一,尤其是对大企业。而根据近年来的管理情况看,也不乏有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后追缴税款的事件发生,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要针对高新条件、要求,加强自身税务管理的合规性,现对最容易造成取消高新资格的事项提醒如下:
1
重点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等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事项,有针对性的加强内控管理。
2
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由认定机构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资格。
3
高新资格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八、重视企业重组业务涉税处理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考虑到部分重组涉及资产金额巨大且无现金流入等因素,企业所得税明确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可以递延纳税。纳税人若计划重大重组事项,建议事先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重组政策和涉税操作,避免事后不可逆涉税风险。对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提醒如下:
1
判断在合理性商业目的、收购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2
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资料(具体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否则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因此应重点关注并避免发生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影响本次重组判断的其他交易。
九、重视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涉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而在管理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部分企业发生搬迁未按照规定办理涉税事务而自行享受税收政策或直接不申报的情况,为减少企业非主观涉税风险,现提醒如下:
1
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2
搬迁期间企业搬迁支出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作。
3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年报时,应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十、杜绝预缴申报人为调节税款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预缴监控管理的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有人为调节申报表数据、以达到减少预缴税款的行为,现提醒如下,以避免预缴监控风险:
1
保持预缴申报表“利润总额”金额与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利润总额四季报和年报不一致的话应有合理原因,并留存资料备查。
2
应该在年报申报的优惠或纳税调减事项,不能随意在预缴申报时调减。
3
填报优惠事项要慎重,尤其是有优惠资格前置的项目,如部分企业未经非营利组织认定但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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