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9〕1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1号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转发《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6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3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0号)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45号)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5号)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30号)
附件:
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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