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3-31 02:15:09

【提醒】倒计时!这两项申报3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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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纳税人,请速看这里,这两项申报于3月31日截止,还没有申报的小伙伴抓紧时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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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哪些人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什么时候办?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通用税率是多少?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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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送哪张申报表?
a.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B表”),并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申报手续。
b.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按要求完成经营所得B表填报的基础上,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C表”),并在2020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手续。
5、办理渠道有哪些?
a.【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税人员登录扣缴客户端后,点击 “生产经营”标签项,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的填写。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支持经营所得A表、B表申报。
b.【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和经营所得申报的填报。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对经营所得A表、B表、C表申报均支持。
c.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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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因此,企业第一笔注册资金到账,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提醒:印花税实收资本的年报,需要有按年的资金账簿印花税税种鉴定,没有税种鉴定的请到办税大厅增加,之后在必报部分进行税源采集。如果在按次申报中增加资金账簿的税源信息,会申报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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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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