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对于"规格”栏,如下填写方法是否合规?
由于财务系统中不能自动导出销售产品的规格,只能导出该产品的产品号(每一类产品的产品号是唯一的,并且可以请技术人员追踪到具体的规格),那么我们能否用产品号替代商品规格,填写到发票“规格”栏次中?规格栏是否能填写我们与对方的订单号?如果填了,是否属于不合格发票?不能用产品号替代商品规格,填写到发票“规格”栏次中,也不能在规格栏中填写我们与对方的订单号,这都不符合据实开具发票要求;贵司的产品号和与对方的订单号均可开具在备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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