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 00:04:32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决定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营口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6月26日
2015年第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是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凡是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为印花税的代征人。
第四条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为印花税的代征人。
第九条 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第九条 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印花税纳税情况的检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点行业或应税凭证类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印花税纳税情况的检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点行业或应税凭证类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积极开展印花税委托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积极开展印花税委托代征工作。
第十五条 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详细提供领售的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详细提供领售的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人代征印花税款的管理,定期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人代征印花税款的管理,定期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2月2日
2016年第1号
一、我市印花税原则上采取查实征收的管理方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方可核定征收: (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一、我市印花税原则上采取查实征收的管理方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方可核定征收: (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通过“金税三期”进行核定,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征收方式重新确认。印花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通过“金税三期”进行核定,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征收方式重新确认。印花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年度内不予调整。
六、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六、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一、制定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二、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公告的内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doc
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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