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衙门 发表于 2021-3-29 10:47:01

【每日更新】20210329涉税提醒

20210329涉税提醒



1.国令第738号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链接:国令第738号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国令第739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链接:国令第739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国发〔2021〕6号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具体分工意见。
链接:国发〔2021〕6号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4.2021年5月1日起我国给予自贝宁共和国进口的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按照我国给予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自2021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共涉及8281个税目。
链接:2021年5月1日起我国给予自贝宁共和国进口的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恢复生产经营,更好稳定就业、改善民生、保障城市运行,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链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21〕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链接: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21〕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就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做出公告。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一条规定,现将广西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金额标准做出公告。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金额标准的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布了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对相关转发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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